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皖医保发〔2023〕 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县(市、区)医保 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患者治疗费用 医疗保障工作,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市医保中心按照省局部署要求,做好信息系统的调整更新,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相关信息匹配和对照以及患者医药费用结算经办服务。
滁州市医疗保障局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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