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核定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12-31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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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核定的批复

     

    各有关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直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安徽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医〔2013〕8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机构床位费价格管理的通知》(滁医保〔2020〕65号)要求,市医保局联合市卫健委对市、县公立医疗机构上报的病房床位价格进行现场核验,现将核定的病房床位价格(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核定的病房床位价格为医疗机构病房床位的最高收费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下浮执行。

    2、医疗机构在核定的床位数之外原则上不得增加病床。因治疗需要确需增加病床,在病房内增加病床的,按照加床后实有床位数标准收取床位费(含原病床),在病房外(走廊)增加病床的,按照病区最低床位费的70%收取,并不得收取降温费和取暖费。

    3、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困难群众住院的,降低30%标准收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相关政策执行。

    4、核定的床位费已含医用垃圾、污水处置费。医疗机构直接从收取的床位费中支付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费,不再另行收取医疗废弃物处置费。

    5、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床位价格政策,落实公示制度,主动公示宣传,加强病房床位的服务和收费管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扩大收费范围和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不得擅自变更床位比例、减少服务设施,降低服务质量。

    6、本收费价格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核定后设施发生变化或新建病区增加的床位,需重新申请核定床位价格,原则上调整周期不得低于1年。如国家和省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市直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表

    附件2: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表



                          滁州市医疗保障局         滁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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