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5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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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市属医院: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2〕5号)要求,市医保局联合市卫健委对《滁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2019)》进行修订完善并经组织论证、社会公示和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制定《滁州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以下简称《项目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在项目目录》范围内合法合规开展医疗服务,选定编码及项目收费;对非《项目目录》范围内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保障部门后文规定的除外),不得收费。

    二、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及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

    三、《项目目录》中的价格是全市三级和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收费标准,基层公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的85%作为最高收费标准,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按最高收费标准下浮执行。

    四、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医保局、卫健委及市场监督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项目目录》未收录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服务项目(皖卫财秘〔2018〕19号)、医学美容整形项目(皖价费〔2004〕231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的临时价格项目、“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辅助操作(NBZA0000)”及“放射性药品分装费(240700015)”和公立医院床位价格(滁医保〔2020〕65号),继续按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六、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自执行之日起,《项目目录》未收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一律废止。

    七、各地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反馈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附件:滁州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

     

     

     

                      滁州市医疗保障局            滁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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